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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發放事宜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一、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