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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歡迎各界廣為利用。


(三)本所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四)上述〝合理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1. 本所網站上所刊載以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2. 本所網站上之資訊,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

  3.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本所網站上之資訊,引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4.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五)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本所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


二、 連結至本所網站

一般而言,任何網站連結至本所網站,毋須經過本所同意,然而連結須明白標示本所名稱,若是連結會誤導使用者,本所將不允許此連結行為。


三、 本所網站之相關連結

為供網路使用者便利,本所網站僅提供相關網站之連結,對利用人涉及該網站內容之使用行為,本所不負責任。


四、 免責聲明

本所網站所提供相關連結網站之網頁或資料,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本所不擔保其正確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一、本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知本所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成電子檔)至本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本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四)使用者異議


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二)通知補正


「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個人資料保護


本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


(五)本所聯絡窗口


姓名: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電話:02-28826200


傳真:02-28837540


地址:11163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