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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祠)財團法人113年申報決算表件範例下載

各宗教(祠)財團法人應於114年5月31日前申報113年度決算案,申報年度預算案應備表件如下,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各一式3份,其中第(二)至( 四)項應為正本:

(一)申請書及各類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決算)。

(二)相關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有議決通過113年度決算案之討論提案,且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印章)。

(三)113年度收支餘絀表(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

(四)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

(五)113年度業務執行書或工作報告書(須蓋有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會計或製表人印章)。

(六)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表)(宗祠法人需檢附)。

(七)監察報告書(宗祠法人且設有監事者需檢附)。

(八)基金1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證明文件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單影本(財產清冊中含有基金或現金者應提出,無則免附)。

(九)會計師簽證報告影本(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或稅務簽證者應提出,無則免附,併建請貴法人以燕尾夾方式辦理裝訂作業,俾利本所後續案件審查及檔案管理事宜)。

(十)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印信)。

(十一)以上表件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一式3份,其中第(二)至(七)項均為正本,餘為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負責人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