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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礙飛航安全物品、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

(一)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應於活動前至少15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未經民航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三)另配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並明訂相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定,請活動單位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遇前開狀況而有認定或執法疑義時,請電洽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航務組02-87703442)派員到場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