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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請查照。

一、查為照護退休公務人員,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2日臺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臺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案經行政院於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二、茲審酌各機關學校工友從事基層勞動工作之特性,為落實對退職工友之照護,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三節慰問金之酌
贈事宜,仍維持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5月28日80局壹字第14025號函規定,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比照前開原行政
院58年11月11日令、60年6月2日令及89年11月30日函等相關規定,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自行辦理,尚無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