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的申請對象及應備文件?
一、適用範圍: 設籍臺北市之市民,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會局所屬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申請。 (一)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以每2個月申請1次為限。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以每2個月申請1次為限。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以每2個月申請1次為限。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以每2個月申請1次為限。 二、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1份(可自社會局網站下載)。 (二)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 (三)財稅資料1份。 (四)傷病者應加附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各1份。 (五)申請喪葬救助者,應加附亡者死亡證明文件及治喪費用單據正本各1月份。 (六)失業者應加附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輔導就業證明。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審查方式: 除需檢視申請人提供之各項必備文件外,仍需審查申請人戶內人口(以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為範圍)之收入、動產、不動產,及是否已請領其它社會補助做為生活陷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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