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第一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開辦囉!(字數1013)(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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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公所新聞稿
九十二年(第一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開辦囉!
九十二年(第一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有意願且設籍於士林區之役男,請至士林區公所九樓兵役課櫃台辦理。
申請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二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
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
」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常備役體位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常備役體位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
(一)宗教因素:
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二)家庭因素:
1.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
傷病。
2.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
家屬可照顧。
3.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三)專長資格:具下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
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
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
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者。
(四)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
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
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三、限制條件:
(一)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預備軍、
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
軍、士官資格)。
(二)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
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二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
代役)。
(三)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限制服
替代役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有關替代役申請詳細相關事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查詢或洽本所兵役課02-28826200轉6202、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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