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進入八大類場所應配戴口罩,經柔性勸導不聽者,本市公有場館得拒絕其進入、大眾運輸得拒絕載運;另民眾堅持不配戴口罩強行進入,本府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