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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臺北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107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新修訂「臺北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除仍規範宗教團體辦理遶境活動應 於30-60天前檢具活動企劃書(含交通管制計畫、維護公共安全計畫)及環境維護表、遶境路線圖,函請本所協助召開協調會外,新增遶境主辨單位應以使用電子音響或環保鞭炮車為主,並有義務協助宣導參贊宮廟或遶境途經之友宮減少鞭炮使用;宗教團體小型參香活動(含起駕、回鑾)須填寫自主檢查表,免召開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