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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條件及應備文件為何?

問:請問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條件及應備文件為何?

 

答:

(一)申請條件:

1.應具國保身分〔符合加保資格,由勞保局主動納保並寄發繳費單〕,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且無下列情事: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2.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以下標準內,即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

(1)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4,574元以下,自付保費593元(30%),政府補助70%。

(2)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4,575元至36,861元,自付保費889元(45%),政府補助55%。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前3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

2.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除戶(籍)資料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外籍人士最新人口(戶籍)資料,須經翻譯及公(驗)證,或有效期限內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2)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a.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b.16歲以上25歲以下國內在學資料,蓋有最近1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或已繳費收據影本。

c.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含工作能力評估〕。

d.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e.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f.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g.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h.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i.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j.其他:特殊事件之切結書、親屬關係證明、離婚證明及離婚協議書、資遺、離職或求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