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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返臺定居,是否仍有兵役問題?

問: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返臺定居,是否仍有兵役問題?
答:
海外返臺之役男如具有僑民身分,請主動提供僑民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所兵役課辦理改以僑民列管。其有關兵役事項,主要適用兵役法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三條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依前二項應辦理徵兵處理之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一、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 (或其他等值貨幣) 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 (含辦事處) 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五、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前項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四款以三年為限,第五款以三個月為限。第五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