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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

一、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該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倘宗教團體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二、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附件。 

三、後附宗教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及宣導資料供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