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宗教(祠)財團法人應於114年1月31日前申報114年度預算案,申報年度預算案應備表件如下,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各一式3份,其中第(二)至( 四)項應為正本: (一)申請書及臺北市宗教(祠)財團法人各類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財團法人預算備查)。 (二)相關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有議決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之討論提案)。 (三)114年度經費預算表。 (四)114年度工作計畫書。
各宗教(祠)財團法人應於114年1月31日前申報114年度預算案,申報年度預算案應備表件如下,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各一式3份,其中第(二)至( 四)項應為正本:
(一)申請書及臺北市宗教(祠)財團法人各類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財團法人預算備查)。
(二)相關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有議決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之討論提案)。
(三)114年度經費預算表。
(四)114年度工作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