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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申請,要帶那些資料?

問: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申請,要帶那些資料?


答:

(一)初次申請者請攜帶以下文件:

1.申請人3個月內一吋彩色照片三張、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印章(或簽名)。

2.委託申請者,另請檢附受託人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未滿18歲者可不備印章。

3.可至臺北市12區任一區公所領取鑑定表。


(二)重新鑑定者領取鑑定表的期間最長僅能提早三個月,假設重新鑑定日期為112年12月,申請人可於112年10月份攜帶下列文件:

1.申請人3個月內一吋彩色照片二張、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印章(或簽名),未滿18歲者可不備印章。

2.委託申請者,另請檢附受託人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可至臺北市12區任一區公所辦理。


(三)若重新鑑定者希望提早鑑定的時間超過三個月,或因症狀惡化需重新鑑定,即屬身心障礙自行申請變更的案件,除上述文件外請另行檢附三個月內之醫生診斷證明。


★工作流程:

申請人持相關證件至臺北市各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書→申請人攜帶鑑定表至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及評估→由醫療機構將鑑定表送衛生局及社會局辦理審查(申請人不得將鑑定表自行攜回)→鑑定表審查通過後送戶籍地區公所製發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身心障礙證明。【從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至證明核發,約需45至60個工作天】


(四)植物人或癱瘓在床欲辦理到宅鑑定者,除上述文件外需另行檢附3個月內開立註明下列狀況之一的醫生診斷證明書:(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達6個月以上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者。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必需文件備齊,先至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


※申請到宅鑑定者,需主動提供醫師載有「疾病名稱」及「障礙原因」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俾利醫師辦理到宅鑑定業務。


※經111年7月15日彙整目前申請到宅鑑定須提供診斷書及病歷摘要的縣市: 桃園市、高雄市、臺南市、屏東、新竹市、臺中市、 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宜蘭縣、苗栗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