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身心障礙證明如何補發?戶籍遷徙要帶那些資料?
答:
(一)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請攜帶以下文件:
1. 身心障礙者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印章(未滿18歲者可不備印章)、最近一吋彩色照片一張。
2. 代辦應另檢附代辦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二)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例如由外縣市遷入臺北市,或於臺北市內不同行政區遷徙),請先至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至新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身心障礙證明戶籍異動註記。
應備證件:
1. 原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印章(未滿18歲者可不備印章)。
2. 身心障礙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代辦應另檢附代辦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洽辦單位:新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