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聲請調解宣導資料

為加強為民服務,促進調解功能,疏解訴訟糾紛,本區民眾如有民、刑訴訟糾紛,均可向本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法律諮詢,另區內各機關、團體、里鄰長、里幹事遇有里內居民糾紛事件亦可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調解。茲介紹如后:

一、調解範圍:
(一)民事部分:舉凡債務、租賃、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糾紛均可聲請調解。
(二)刑事部分: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三)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事項。
(4)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聲請調解手續:
(一)書面聲請:應將聲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對造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求調解事件之內容等,詳細填明聲請書內,檢附聲請人身分證件及相關佐證之資料,向本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現場申辦或掛號郵寄均可,請註明: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收)
*聲請書表請至調解委員會索取或自臺北市政府網站【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辦機關/區公所項內下載使用。
(二)言詞聲請: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言詞申述,由業務人員製作筆錄,據以進行調解。
*網路或電話係屬預約性質,正式受理仍須親自或郵寄相關佐證之資料及證件始可辦理後續作業。
三、調解管轄:
(一)雙方當事人均在本區居住(非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者,應向本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管轄:
  1. 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經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調解效力:
雙方當事人之爭執,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即當場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區公所轉報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五、調解的好處:
(一)聲請調解不收任何費用。
(二)避免打官司勞民傷財又費時。
(三)調解委員居間調解雙方紛爭既能和平解決,又不傷和氣,一舉兩得。
(四)調解成立案件,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當事人不履行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六、調解聲請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起至17時30分止,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休息,國定假日及天災停止上班日不提供調解聲請之服務。
(二)聯絡電話:02-28826200 分機 7800。
(三)地址:11163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7樓。

相關連結: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