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藝文走廊使用管理要點 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明定本所(8樓)藝文走廊使用管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藝文走廊除提供本所辦理藝文活動,展示有關書法、畫作、攝影及民俗等作品外,並提供各機關、學校或個人免費借用。
三、使用本所藝文走廊,應先向本所提出申請。
四、本所藝文走廊,每檔使用期間以15天為限,特殊案件,經核可後不在此限,由展出者自行布置並於展期屆滿時自行取回。
五、本所藝文走廊開放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週六及星期例假日停止開放。
六、作品展出期間,如遇本所或政府機關臨時需用,展出單位應即暫停展出,事後再行繼續使用。
七、使用本所藝文走廊,展出單位應妥善維護場地整潔,對內部原有擺設,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更動。
八、展出單位於作品展出期間,應派員駐場處理有關諮詢管理等事務。
九、本所對展出之作品不負保管責任。
十、本要點經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