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救組 | 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組長,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 一、災民疏散事項。 二、災情指示等連絡事項。 三、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事項。 四、洽請軍方支援事項。 五、災情查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之協調事項。 |
搶修組 | 由工務局派員兼任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任副組長。 | 一、搶救所需工程機具、人力調配事項。 二、輕微災情之搶修、搶險及復舊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收容組 | 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任組長。 | 一、災民之登記、接待及管理事項。 二、災民統計、查報及其他有關事故之處理事項。 三、緊急安置所之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
救濟組 | 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任組長 | 一、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二、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三、各界捐贈救災物質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醫護組 | 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任組長 | 一、評估緊急安置所災民衛生醫護需求及保健事項。 二、評估災區防疫事項。 三、評估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四、評估災區緊急醫護需求。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治安交通組 | 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組長 | 一、有關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二、災情查報事項。 三、應變警戒事項。 四、災民疏散及接運事項。 五、交通秩序維護事項。 六、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七、災區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環保組 | 環保局清潔隊隊長兼任組長 | 一、急迫性垃圾清理工作。 二、管溝堵塞疏濬工作。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勘查組 | 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任組長 | 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事項。 二、協助辦理救濟事項。 三、協助辦理收容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總務組 | 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任副組長) | 一、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協助前進指揮所或現場指揮站之佈置、視訊會議設備操作及維護、電訊之裝備維護及照明設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 等供應及相關救災器材採購事項。 三、軍方支援部隊之接待及給養供應事項。 四、因應設於區公所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因故無法運作時,於接獲區指揮官命令,由警察分局指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辦理將警察分局作為備援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等相關作業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人口資料組 | 一、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二、編組單位(人員)由警察分局、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社會局、地政事務所、區公所、戶政事務所人員共同組成。 | - 平時進駐時,提供所需戶籍資料或辦理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 如遇地震、重大災害須調查居住人口,接獲市EOC指示或指揮官下命啟動特殊進駐時:
- 提供單位權管或業務相關資料,並派人員協助彙整、判讀資訊。
- 編組工作為蒐集、彙整、並襄助指揮官研判、產出可能受困災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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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組 | 北水處指派人員兼任組長 | 負責各區自來水輸配管線緊急搶修及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
幕僚作業組 | 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協助防救組整理災情傳遞彙整、災情管制統計及其他有關之文書作業事項。 |